彭辉
云南文山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
男,1964年生,云南砚山县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11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云南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人物经历
1981.10—1983.10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408部队当兵;
1983.12—1991.08 任砚山县公安局平远分局干警(其间,
1989.09—1991.08 在中共文山州委党校脱产大专班读书);
1991.08—1992.11 在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工作其间抽调到省委平远社教工作队工作,直到平远“严打”结束
1992.11—1996.04 任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6.04—1997.04 任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7.04—2001.07 任中共砚山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其间于2000.07—2000.12到省水利厅挂职锻炼)
2001.07—2003.12 任砚山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2003.12—2005.11 任中共文山州委副秘书长;
2005.11—2006.03 任中共麻栗坡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6.03—2008.08 任中共麻栗坡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8.08—2013.02 任中共麻栗坡县委书记;
2013.02—2015.02 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12月30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文山州政府副州长彭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2月27日,文山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彭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监视居住
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2015年6月19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16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文山州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公诉机关指控,彭辉滥用职权低价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611.22万元,并将广场项目交给朋友挂靠公司承建,造成617.9501万元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彭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违规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量刑。
在陈述时,彭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获刑6年
2016年2月24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彭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彭辉表示不服该判决,将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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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经历
参考资料